本文介绍的是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闵刑初字第1036号法律判决书的内容,法帮网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 (2009)闵刑初字第10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孙a,男,1978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蒿沟乡xx村xx组x号;因本案于2009年6月26日被拘留,2009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a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孙a至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弄x楼x号“xx餐厅”,打开一楼外窗钻入店内,窃得价值人民币2,848元的HUSHAN牌PM4600型专业卡拉0K功率放大器2台。被告人孙a在运赃途中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查询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樊a的陈述,证人吴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照片、工作情况、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a因形迹可疑接受公安机关查询时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09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周波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俞婧婧法帮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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