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开征求意见!事关房子(2)
时间:2023-02-18 21: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建立健全自建房巡查机制,开展网格化监管,重点排查结构、消防等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镇街实时更新《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陕西省自建房排查)》信息。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撤离人员并及时向村组(社区)报告,镇街发现或接到隐患报告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上报。逐步组织开展房屋安全体检。 7. 科学规范鉴定 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情形需要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报告应当上传数据库并取得统一编号。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鉴定委托人,住建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经营性自建房的鉴定报告送至市场监督管理和行业审批部门。 8.分类整治隐患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迅速分类处置。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9.防治地质灾害 资源规划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时,应将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高风险区、重点防治区的既有自建房纳入防护范围,列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区县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治措施,通过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手段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 (三)规范经营行为,部门协同监管 10. 规范经营准入 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等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不得用作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加强行业监管 相关许可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安全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擅自改变登记、许可事项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消防救援部门明确单位面积最大容纳人数,防止人员过度聚集。房屋所有权人督促经营者在限制规定内合法经营,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巡查,督促落实。 (四)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处突能力 12. 完善应急预案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完善《西安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属地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应急抢险队伍,保障应急经费,充实物资储备;细化应急程序,科学救援处置,依法规范调查。区县完善本级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贯彻。 13. 强化应急演练 提高应急指挥协调和应急抢险实战能力。区县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组织行业专家评估演练效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五)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责任追究 14. 畅通举报渠道 各级各部门要确保12345热线、官方网站和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等渠道畅通,及时受理、登记、批转、查处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等举报投诉。做好举报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 15. 落实奖励政策 各级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投诉,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对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依据《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奖励。 16. 严肃责任追究 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一)市级统筹指导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自建房规划许可、非法占地查处、违建认定、地质灾害防治监督指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