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5)
时间:2023-02-01 13: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1.建立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研究分析。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利用经普资料进行宏观分析和专题分析研究。
3.编印普查资料。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等普查资料。
4.资料整理。各级普查机构、各部门整理经普过程文件,编辑出版文件汇编、画册、报告选编和论文汇编等资料;开展优秀论文评选、统计分析和相关评审;对文件、资料、出版物进行整理归档、设备划拨等。
(十三)普查总结(2019年9月-2020年2月)。
1.地方总结。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业务和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
2.国家总结。在地方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国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全国统一领导。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宣传动员、方案设计、培训和部署、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普查总结和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部门分工协作。
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及时提供行政记录和相关资料,协助开展单位清查、普查和数据评估认定工作;金融、铁路部门成立普查机构,负责提供本系统单位名录资料和相关统计数据,分别开展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工作,金融部门还需参与本行业普查数据审核;军队系统的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对本系统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提供普查所需的单位名录资料。各相关成员单位还需提供业务统计资料。
(三)地方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实施工作,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参加地方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按照统一布置开展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基层组织,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四)各方共同参与。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统一要求和各自职能,各负其责,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八、普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坚持依法普查,经济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普查法纪,不折不扣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严重统计失信企业,依法进行公示并开展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