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4)
时间:2023-02-01 13: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1.数据采集。一套表单位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原则上由普查员使用PAD入户调查或网络报送的方式采集普查表数据。每个普查对象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及时上报。
2.基层数据初审与上报。各级普查机构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要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
3.登记查疑补漏。对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入户调查结果与普查单位名录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进行查疑补漏。
(八)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19年4-8月)。
1.数据检查。县级普查机构随机抽选3-5个普查小区,对小区内全部已上报单位进行数据质量检查。
2.数据集中审核。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返回核实修改。
3.基层数据验收。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
具体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九)普查数据汇总(2019年5-9月)。
1.快速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
2.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3.推算汇总。根据个体经营户清查和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汇总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及其分行业大类和分省(区、市)数据。如需推算分市县主要指标数据的,由省级普查实施方案规定。
(十)普查数据质量抽查(2019年5-6月)。
国务院经普办在全国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
具体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组织实施。
(十一)普查数据评估、共享与发布(2019年8-11月)。
1.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2.数据共享。根据普查数据结果和部门需求,普查相关数据可以依法在部门之间共享。
3.数据发布。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十二)普查资料开发(2019年10月-2020年12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