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6)
时间:2023-02-01 12: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电信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撤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编号的,由电信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服务,通知相关部门取消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第四十八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用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信、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二)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是指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接入的服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互联网接入业务等,具体业务形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代理、主机托管、空间租用等。 第五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专门向电视机终端提供信息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总台央视记者 张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