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5)
时间:2023-02-01 12: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的,由原许可、备案机关撤销其相应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编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