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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 今年起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据悉,实施意见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并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并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该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级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也参照该实施意见执行。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管理方式

  据悉,该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工资总额如何确定?实施意见进行明确: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实施意见同时提出,坚持把经济效益作为决定工资分配的核心因素,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同时,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一般不超过5个。

  今年起,我省将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并同步开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根据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如果近三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范、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备案制管理。

  另外,实施意见还明确提出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严格核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改革后首次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时,对个别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匹配不合理的部分或违规发放部分,应予以相应调整或剔除。

  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还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做好工资总额清算和确认工作。企业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分配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中,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员工满意度、控制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建立员工薪酬市场对标和动态调整机制,有效确保核心骨干员工薪酬的市场竞争力。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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