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网站被黑客攻破 如何惩治犯罪的同时保护民营经济发展?(2)
时间:2022-10-02 09:4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网站服务器被黑客攻击,这样的事情在网络世界里天天发生,但用刑法打击此类犯罪却并非易事。就连黄某本人也对司法机关办成此案不抱太大希望:“我学的就是计算机专业,这种事情取证太难了。” 2018年4月,公安机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根据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万某、杨某商议雇用黑客,万某雇用刘某,刘某雇用朱某对远大公司网站进行流量攻击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上述行为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违法的。 那么,万某等人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这就要证明此事是不是万某等人干的,这件事情的后果是否很严重,即要有因果关系和社会危害性。”办案检察官说,一切要靠证据说话。 由于黄某报案时间较晚,公安机关未能查获黑客刘某、朱某的电脑,也未能第一时间获取直接可以证明黑客实施网络攻击行为的电子证据。为此,检察机关提出多条引导侦查建议:调取涉案DDoS攻击记录、流量数据、防御日志、云服务器工单等客观性证据,明确攻击方式、攻击时间、不能正常运行时段等事实。 公安机关经侦查,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后,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在远大公司遭受黑客攻击期间,万某和杨某等人有多个聊天记录,其中万某多次提到“我已经在想办法了”,“他们(远大公司)的技术还是很牛的,一定要把他们给攻破”,而且在此期间万某向黑客多次转账,这些证据足以让万某等人的网络攻击行为和远大公司遭受黑客攻击“对上号”,因果关系成立。 “万某等人的行为后果严重不严重,要看计算机系统用户数认定及经济损失认定情况。”办案检察官解释说,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造成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万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万某等人实施流量攻击时,远大公司的在线用户数无从查证,无法证明其后果严重性。办案检察官依据法律法规认为,有注册用户的按照其注册用户数量统计,没有注册用户的按照其服务对象的数量统计。因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调取被害单位案发前用户情况,包括个人用户、商户注册时间、数量、交易情况等,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数量。最终,去除无效数据和重复的注册个人用户、商户的数量,确定远大公司网站可认定用户数超过1万个。 在经济损失认定上,检察官认为被害单位为应对流量攻击、恢复网站功能所采取的购买腾讯云高防服务包、抗DDoS攻击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均应认定为经济损失。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调取被害单位购买安防服务的合同、费用支付明细等,查明网络攻击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公安机关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安防协议、结算协议的规定查明,被害单位远大公司为了应对12月12日当天流量攻击、恢复网站功能支出了一笔不菲的费用。 2018年11月30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腾飞公司、万某、杨某、朱某、刘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借助“外脑”解决认定难题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新型网络犯罪,该案又发生在两家创新型同行竞争企业之间,考验着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办案能力和营商环境护航能力。崇川区检察院从批准逮捕阶段开始,就从金融网络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中抽调骨干力量,全力办理该案。 “DDoS攻击类案件办理存在技术溯源难、因果关系证明难、经济损失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为了攻克技术难题,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广泛听取专家意见。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该院依托南通市金融网络犯罪研究基地,并赴浙江与高校学者、阿里巴巴网络技术人员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用户数量、经济损失、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充分研讨,为案件处理提供理论支撑。 这些学术、技术研讨给了办案检察官很大启发,为成功起诉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攻击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不具有排他性,网站注册用户数量不能排除系案发后新增等辩护意见。对此,公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就网站受流量攻击不能正常运行等发表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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