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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被告黄洪昌、黄志文环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初940号

黄洪昌、黄志文:

    本院受理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被告黄洪昌、黄志文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与传票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原告指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教育基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天麓湖森林公园内)种植生态公益林苗木16.56亩,其中被告黄洪昌个人种植2.70亩(即1799平方米),黄洪昌与黄志文共同种植13.86亩(即9240平方米),种植标准达到《造林技术规程GB/T26424-2010》及《黄埔区依法拆违复耕复绿验收标准》且符合广东省天麓湖森林公园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并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抚育养护四年;若被告不能履行该义务,则支付第三人替代履行义务费用52867.63元;(计算方法:3192.49/亩*16.56亩=52867.63元);2.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广州日报》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指出的律师费8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阿健受理费、专家咨询费、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1月9日9时在本院(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第四法庭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被告黄洪昌、黄志文环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被告黄洪昌、黄志文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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