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模仿黑客入侵他人网站的行为,违法的!(2)
时间:2022-08-24 17: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二:当年的熊猫烧香大家是否还记得? 一个名为“ 熊猫烧香”的病毒不断入侵个人电脑、感染门户网站、击溃数据系统,给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熊猫烧香”病毒制作者李俊,2007年9月24日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以4年有期徒刑。 03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三: 徐玉玉案背后的黑客 2016年4月初,被告人杜天禹使用WEBLOGIC反序列化漏洞工具,通过植入木马的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取得该网站管理权限,非法获取2016年山东省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后杜天禹通过腾讯QQ、支付宝向陈文辉(另案处理)出售上述信息10万余条,获利14 100元。陈文辉通过其向杜天禹购得的上述信息,组织多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拨打诈骗电话1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0余万元,并造成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被告人杜天禹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结 语 READ 相信广大网友看到这里,深感网络并不是想象中的法外之地,希望大家知晓法律文明上网,切莫模仿黑客入侵他人网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