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商查处合同格式条款案件30起
时间:2018-11-22 04:3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消费者遇“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吴志刚 通讯员 黄小鹏 何正君
消费者在消费时常常会遇到“最终解释权”问题。不管是售出的美容VIP卡、月饼票,还是贴在酒店大堂的告示,商家试图用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就想撇清责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从南宁市工商局了解到,今年以来,南宁市工商部门严查商家制订的此类“霸王条款”,已查处合同格式条款案件30件。
南宁市某美容店为吸引顾客,印制了20张VIP嘉宾卡,赠送给顾客免费进行体验。今年9月7日,工商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发现,该店推出的VIP嘉宾卡正面标注有美容店的名称,背面标注“本卡不得兑换现金,不找零,遗失不补;持本卡可享受更多优惠活动,详情请到店咨询;本卡最终解释权归美容店所有”。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执法人员认为,VIP卡即使赠送亲朋好友,不对外销售,仍是为了吸引顾客到店消费,以盈利和达成交易为目的。美容店发放VIP卡,以文字的形式标注了“本卡最终解释权归美容店所有”的内容,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失去了合法性和公平性,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责令该美容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2000元。
“最终解释权”问题不仅存在于美容店,其他领域也同样有类似的“霸王条款”。
今年9月6日,工商执法人员来到江南区亭洪路一家贸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告示牌的内容中有“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的包含。据公司有关人员介绍,该告示牌9月5日才张贴在店铺内。执法机关对该公司罚款1000元。
同样,今年中秋节前夕,广西某酒店销售月饼时,在月饼票上印制了含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酒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内容。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遂对酒店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广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的服务协议中有一行用黑体、下划线强调的文字:“您下单前务必确定好是否下定单,如下的定单已生效,将不可以取消该定单或退款,以免打乱系统正常排购顺序。”今年2月9日、3月6日,工商执法人员两次调查后认为,该公司单方面在所使用的格式合同中约定客户已下的定单生效后不可取消或退款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今年以来,南宁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金融、服务、旅游和房地产等四大行业进行集中整治,严打违法行为,有效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据统计,1月至10月,全市工商系统共检查经营户1496户次、企业707家次、景点79个、旅行社163家,立案查处合同格式条款案件30起,罚没款6.49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