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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自驾游轮流开车,发生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

  我和胡某是多年的朋友。今年国庆节前,胡某提出想在国庆假期自驾游到云南。我也正想出去散散心,便决定一同前往。考虑到路途遥远,我和胡某商量后决定只开我的车,途中两人轮流驾驶。10月2日,在前往一景区的途中轮到胡某驾车,我在副驾驶位休息。车辆在一段县道行驶时,因速度过快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行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我的车只投保了交强险,胡某具有驾驶资格。请问,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理赔后的不足部分,我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温洁

 

  温洁:

 

  你与胡某相约自驾游,并约定轮流驾车,而使用的车辆系你所有,因此在轮到胡某驾驶时,应理解为你将车借给胡某使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你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你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胡某具有驾驶资格,说明你将车借给胡某驾驶前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此外,胡某无饮酒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车辆也不存在缺陷。因此,你不存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形。胡某驾车速度过快系其个人行为,法律未规定车主对此有制止的义务。综止所述,你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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