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4)
时间:2018-11-20 01: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职责的; (二)未履行有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或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或未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 第三十四条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根据本办法暂未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六条大型食品零售企业,是指实际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零售企业。 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原粮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