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检测|网络安全服务|网络安全扫描-香港墨客投资移动版

主页 > 业界资讯 > 网络安全预防措施

福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2)

  (二)对原粮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负责提供辖区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
 

  (二)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需要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码规则、追溯数据传输格式与接口规范等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商务、林业、经信、工商、卫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十三条下列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电子化信息:
 

  (一)食品生产企业;
 

  (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
 

  (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
 

  (四)食品批发经营者:包括食品进口商、食品批发销售者和兼营食品批发业务的贮存、运输服务企业;
 

  (五)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
 

  (六)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前款第六项规定实施信息上传的餐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的范围和实施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查验与保存责任,建立电子记录台账,如实采集记录追溯食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召回、处置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实现追溯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采集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材料信息,建立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
 

  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动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4小时内,更新上传电子档案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
 

  (一)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
 

  (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
 

  (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出库前赋予追溯码;
 

  (四)食品进口商或批发经营者对境外、省外产品在本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
 

  追溯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出厂销售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八条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品牌、来源、用法、用量和药品的使用、停用日期;
 

  (二)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
 

  (三)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十九条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传原粮、政策性粮食追溯码、粮食品种、数量、生产地、进货日期、销售(出库)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
 

  (三)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