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解读(2)
时间:2018-11-16 19:5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2.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形式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党纪政务处分等。 3.对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4.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秸秆焚烧行为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 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贯彻落实《办法》有何具体措施? 秸秆焚烧管控工作是省、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重点任务之一,也是环保工作的重点内容。市环保局在贯彻落实《办法》中主要有以下举措: 要强化属地管理,严格落实禁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明确认识到自身是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强化区市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自治组织三级秸秆禁烧网格主体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 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形成主体明确、分工清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确保秸秆焚烧有人管、有人抓、有人盯,实打实地将政策执行到位。确保秸秆焚烧管得住、管得好、管出成效。 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国家、省、市举行重大活动期,节假日、重污染天气期等重点时段,对高速公路、铁路、国道、机场及主城区周边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巡查、重点监管,“挂图”作战。启动秸秆禁烧工作巡查机制,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火点和处理焚烧秸秆行为。将禁烧区散铺在地的秸秆,以村组(社区)为单位,组织党、团、妇联等团体,发动群众收拢于闲置空地,确保“净地”。市环保局将联合公安局通过无人机对各地秸秆管控工作进行密集巡查。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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