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解读(2)
时间:2018-11-05 01:4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一)创设群租房的概念。《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产权单元内实际居住人数10人以上或人均租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主要理由为:1、参照《全市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常办发【2017】48号):把房间分割成多个小间分别按间或床位出租或者居住人数10人以上(含),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群租房;2、参照公安部《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与实践中10人以上亡人火灾事故被称为“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表述相一致;3、群租房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主要原因是人员密度较大,仅设置“居住人数10人以上”的不足以反映人员密度的危险性,故参照北京市建委2017年2月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允许建设面积15-22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按照每户1.5人测算,故人均面积最小约10平方米。低于该参照标准的,可以认为人员密度较大;4、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由产权人、出租人为第一责任人,故以产权单位作为评价群租房的最小单位。在实践中,该标准基本契合群租房的管理实务。 (二)明确工作方针。参照《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办法》第三条,明确“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整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群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仍应当遵循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总方针,但鉴于群租房屋的整治工作关涉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权益,仍应当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依法整治”;同时考虑到群租房屋消防工作的社会性,应当突出“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践中群租房屋集中于城乡结合部、工业集中区等地,需要属地和行业监管相结合,更应当推动基层组织主动介入,达到隐患整治的效果。 (三)明确综合治理的职能分工。《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中的相关职能,主要目的是明确各部门的监管权限,借助部门间的执法合力,达到对房屋出租的良性政策引导,进一步减少群租房屋的产生,同时也能够对既有群租房屋起到依法监管的目的,对部分安全隐患较大的群租房屋实现政策挤压,减少存量。鉴于基层组织直接落实群租房屋的管理,能够及时有效动态的掌握和了解群租房屋的人、物、事,《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中的相关职责。 (四)明确消防安全标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群租房屋设置的禁止性条款;第十二条,明确准用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的相关内容,作为判定群租房屋火灾隐患的依据;第十四条,梳理和汇总了目前法律法规明确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也是当前可以依法追究事主责任或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上述规定较为全面的涵盖了当前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的技术标准,解决了在实践中无标准可循的现实问题,为今后判定火灾隐患、整治火灾隐患明确了依据。 四、《办法》的约束力 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实践提供参考,进一步推动隐患整治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其中创设的部分内容可以作为行政指导的规范和标准,但不具有等同于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仍应当以现行法律法规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