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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双十一”“双十二”规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津市场监管网〔2018〕2号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双十一”“双十二”

规范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网监+”有关成员单位:

为做好“双十一”“双十二”期间规范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和网络购物高峰期间的有关工作,现制定《“双十一”“双十二”规范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工作方案》,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双十一”“双十二” 规范网络

集中促销活动工作方案

为促进我市网络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委决定自2018年11月5日至12月15日,结合2018网剑行动,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为主线,以营造放心的网络购物环境为目标,集中开展相关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社会共治”为根本,以倡导企业“履行义务、诚信经营”为主题,广泛宣传《电子商务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责任,提高自律意识,共同构建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发挥市市场监管委“网监+”创新监管机制作用,提升网络市场监管效能,切实做好“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的市场监管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做好互联网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积极宣传《电子商务法》,促导一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以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让电子商务经营者知法、守法,自觉履行义务、公平诚信交易。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宣传工作。(牵头部门:网监处;相关部门配合)

(二)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树立“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意识。监督指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公开促销规则,制定投诉处理预案,落实“交易主体有溯源、商品信息有审查、国家禁售无上架、退换制度有执行、消费者权益有保障”等相关责任和义务。重点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一是做好对平台入驻经营者的审查,提供稳定、安全的服务;二是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三是制定平台交易规则,并做到公开、透明;四是遵守平台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牵头部门:网监处)

(三)发布“京津冀地区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发挥合同示范文本行政指导作用,保证交易公平、减少合同纠纷,按照《京津冀合同监管合作协议》规定,京津冀三地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示范文本》,通过推行示范文本使电子商务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有所依据,避免“霸王条款”等问题发生,从源头上规范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牵头部门:市场处)

(四)强化网络餐饮服务平台食品安全自律意识。组织约谈“饿了么”、百度、美团三大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负责人,传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节日期间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牵头部门:食品流通处)

(五)面向电子商务经营者举办《电子商务法》解读会。以宣传《电子商务法》为主题,面向我市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电子商务经营者最关注的法律责任、承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自身发展、电子商务法带来的机遇等内容,开展电子商务法解读会,使企业进一步了解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具有的合法权益,树立守法前提下的自由竞争意识,为电子商务良性发展打好基础。(牵头部门:网监处)

(六)组织开展《电子商务法》宣贯会。面向全系统网监条线执法人员举办《电子商务法》培训,讲解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行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为贯彻实施电子商务法做好准备。(牵头部门:网监处)

(七)发布网络消费警示。利用多种渠道向消费者宣传互联网消费自我保护常识、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关注自身交易安全,避免陷入网络消费陷阱及个人信息被盗用等情况发生,提高以安全支付和个人信息保护为基础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理性消费意识,做到“安全意识在先、预防隐患在先”。(牵头部门:网监处;相关部门配合)

三、工作要求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