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开放平台战略:共赢优于“独食”(2)
时间:2018-11-02 16:4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与垂直平台进行广泛联盟,保持竞合关系。互联网行业的规模经济特征要求企业必须重视合作伙伴。对于垂直平台而言,它已经在某个领域形成了核心竞争力,聚集了较大规模的用户群体。综合平台也不可能经营所有领域,发挥长处是综合平台的策略。当前,BAT在视频、生活服务、金融、物流等领域,都与垂直平台保持竞合关系,垂直平台虽然入驻综合平台,仍然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综合平台之间相互封闭,竞争十分激烈。互联网虽然具有寡头垄断市场的基本特征,但寡头却时刻面临生存威胁,寡头之间长期处于残酷的竞争状态。巨头企业开放资源的核心目的仍然是争取主动权,打造产业生态链,以维持更大、更长期的垄断地位。巨头企业一旦面临竞争对手的高度威胁,采取屏蔽措施也是司空见惯的。比如,2013年,微信由于受到来往“邀请好友送红包”活动的威胁,封杀了来往的链接,随后阿里巴巴予以反击,手机淘宝屏蔽了微信,使得用户使用微信无法跳转到淘宝店铺页面。 直面三大挑战 一是网络信息安全形势严峻。互联网开放平台的规模十分庞大,对社会生活已产生广泛影响,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首先,平台企业安全防护水平不高,难以抵御高级别、大规模的网络攻击。其次,内容安全管理有待加强,审核力量仍然不足。最后,对公民、商业、社会经济运行等数据保护不足。毋庸置疑,企业应当承担网络信息安全主要责任,积极参与多方治理,建立有效配合机制,共同应对国内外网络安全挑战。 二是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待规范。企业打造开放平台,与投资并购、价格战等手段一样,是达成垄断的重要途径之一。开放平台能够兼顾中小开发者的利益,实施手段较为缓和,故其垄断的目的较为隐蔽。近年来,我国不正当竞争现象频发,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垄断及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判断亟待规范,应当加快规范和治理。互联网公司在竞争过程中暴露出挟持用户、恶意诱导、剥夺用户选择权、恶性价格战等行为。然而,互联网行业垄断者最大的竞争对手往往是来源于内部,从腾讯微信与QQ产品的竞争中可以看出,垄断与竞争交替出现。 三是厘清侵权行为刻不容缓。知识产权保护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过于宽松的环境,必然会严重侵害作者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近年来,侵害版权的案例逐年增加。首先是对平台商到底属于ISP还是ICP身份认定不明。通常而言,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等基础技术服务可认定为ISP,如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则可认定为ICP;然而随着业务不断融合、技术不断隐蔽,平台商的身份越来越难以界定。其次是“安全港”原则的适用问题难以明晰。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立法形式确立了“避风港”原则,如何使用该原则成了平台提供者最关注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