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因素造成核安全问题仍占大多数 专家提出防范措施
时间:2018-10-29 01:3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北极星核电网讯:《核安全法》对核行业核安全文化建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笔者在此结合多年监管经验,对核设备活动单位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并对当前核设备活动单位核安全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进行剖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核设备活动单位为什么应该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 根据《核安全法》第五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只负责相应责任。那么核设备活动单位为什么还要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核安全文化是核行业从业人员群体特有的文化,从核设施营运从业人员开始向全行业传播。有些是理念的传播,人们在沟通交流的时候互相熏陶,有些则由于合同规定固化到文件中,比如核质保要求。核设备采购活动绝不仅仅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简单,没有充分的沟通交流,就不会全面理解对方的需求,也就很难完全满足对方的要求,很难彼此产生信任,从而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正所谓在商言商,在核言核。核安全文化就是核行业里的共同语言,不讲核安全文化就无法与业界交流,说的都是外行话。在核安全文化建设中,我们应笃信“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崇尚“四个凡事”(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将核质保大纲程序作为行为准则。不管核电项目在企业产值份额中有多小,只要企业从事了核设备活动,就是核行业中的一员,就应当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也只有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核设备企业才能更好地融入核电圈,才能把核电项目做好。 加强核安全文化是我们在追求核安全设备质量时应有的态度和行为准则。核安全是以维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最终目标,如果核设备活动企业把最终目标仅仅定为实现设备活动的质量,那就与核安全的最终目标产生了差异。 如果仅仅以实现设备质量为最终目标,就会不自觉地屏蔽一些关于核设施的理念和要求,容易产生“做这些就足够了”的思想,就不会有质疑的态度,也不会对潜在的风险有所察觉,对核设施的服务保障和响应就可能大打折扣。 为了保证核电站的安全,就需要核设备活动单位对于核安全理解得更深入一些,在设备质量和服务方面再多做一些。因此,在这个产业链条上,无论是核电站营运单位,还是提供工程设备以及服务的单位,都要以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最终目标。全产业链要目标一致,站在营运单位的角度思考问题,开展工作,以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各项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服务。这才是正确的核安全文化价值观。 除了《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里规定的核安全文化八大特征之外,为了确保核设施安全,核行业有很多特有的设计原则和理念,这些原则和理念不但已转化成核电站设计要求,而且已经融入到核行业从业人员的思维方式中。这些原则和理念都是核安全文化的重要内容。 如果不了解这些理念,就可能无法理解核设备特殊的技术要求,可能会觉得某个技术要求太苛刻了、没必要,也不会完全满足采购方的技术和质保要求。因此,核设备活动单位为了保障核设备相关活动的质量,就必须了解核安全特有的思想和准则。 当前民用核设备活动单位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形势与对策 2014年11月起,国家核安全局大力推进全行业核安全文化建设。核设备领域在3年多的时间里,通过全面的宣贯、指导、评估检查等活动,使得从业人员核安全文化水平大幅提升。我们能真切地看到这种提升,看到从业人员对核安全文化的理解、认同和贯彻,看到核设备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 然而,尽管3年来国家核安全局针对“两个零容忍”做了很多工作,对违规企业进行了处罚和通报,开展了经验反馈,各单位也在内部做了宣贯和反馈,但仍不能杜绝“两个零容忍”问题的发生,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仍占大多数。这是摆在监管当局面前的一个课题,也是核电业主工程公司和核设备活动单位面临的难题。面对这一现状,核设备活动单位应该在调查分析研究基础上,采取有效手段最大程度地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风险,杜绝“两个零容忍”问题的发生,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防“二次犯错”,强调公开透明。所谓“二次犯错”,就是员工在核设备质量相关活动发生错误或偏差后,不按照程序的规定开展后续处理措施,违规处理产生的二次犯错。应该说不符合项(以下简称NCR)不可能完全杜绝,产生NCR并不可怕,是可以按照程序进行处理的,但是为了掩盖NCR等质量问题而违反程序规定进行处理性质更为恶劣,尤其是隐瞒或篡改记录,造成质量隐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