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

  ddos防御     |      2025-09-04 19:4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直属管理部及各区县市管理部承办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管理和使用审批权限归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第二章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与注销

  第八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如下基本资料(通过大数据平台可直接查询的除外,下同):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四)职工工资表或人社部门提供的社保缴存证明;

(五)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除上述资料外,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企业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第九条  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变更的,提交单位基本信息资料;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除提交《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外,还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资料原件:

  (一)单位合并、分立的,提交单位合并、分立批准文件

(二)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清算的,提交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不存在、清算组织不再履行职责且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应指定专人办理,单位经办人具体承办如下业务: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二)整理和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业务资料,并履行保密义务;

  (三)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咨询。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立、信息变更、封存启封与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