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时间:2018-10-24 05:4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11.严把建设用地准入关。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壤修复,未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自2018年起,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住建委等配合) 12.落实土地监管责任。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城乡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农业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发改、住建、经信、科技、财政、交通、林业、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局、州农业局、州环保局牵头,州发改委、州住建委、州经信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州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结合国家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开展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加强动态更新。建立健全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的体制机制,防止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对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开展全州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情况调查,加强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或相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治理、修复;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定第三方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牵头,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等配合) 14.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均应与当地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综合考虑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和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符的,应主动修编;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应主动避让。鼓励新建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有工业企业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入园进区,切实减少土壤污染。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牵头,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经信委等配合) (五)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预防 16.加强重点企业监管。自2017年起,以县市人民政府为主体,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制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每年至少自行开展1次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并将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相关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替代工作。加强电器电子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高风险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构(建)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全过程接受监管,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经信委牵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