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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3)

  第二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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