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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

5.问:现有空管系统在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将发挥哪些作用?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定位为国家公共服务,具有公共性、普惠性和社会公平性的特点。

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是信息飞行服务体系的大脑和中枢,承担着信息汇集处理和服务产品制作提供的功能,其职能都是非经营性的,需要发挥政府“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而且,这两级系统的设立和运行,将直接关系到未来产品的公信力和运行安全。因此《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现有空管系统作用,明确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分别依托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建设,同时鼓励有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改革创新发挥市场机制和地方政府作用

6.问: 在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和地方政府的作用?

答:与运输航空相比,通用航空发展中最大的特点就是社会属性强,参与主体多样。低空和通航发展提供服务的保障体系也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充分运用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案》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鼓励飞行服务运行单位根据不同通用航空用户需求,扩展服务功能,发展定制化服务和产品。

同时,随着通航“放管服”改革的深入,通用机场的布局规划都已经下发地方政府进行管理。为保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规划与服务对象的管理统一,《方案》明确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本行政区低空空域分类情况、通用机场布局规划以及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行政区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

7.问: 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的资金主要从哪里来呢?

答:《方案》将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纳入空管设施建设项目,由民航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民航空管局运行费用管理。同时鼓励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飞行服务站建设运行和低空飞行保障体系建设,并给予一定补贴。

此外,民航局支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技术研究,通过安全能力建设项目和其他专项支持技术攻关、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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