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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

三者之间将通过建立服务网络,形成飞行服务站与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与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发挥集中化基础服务的优势,实现自下而上的原始数据收集,自上而下的完整产品和信息提供,飞行服务保障体系未来发展方向是做集中网络化的服务。

问:作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飞行服务站有哪些职能,又将如何管理?

答:飞行服务站是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节点,是服务低空空域用户的窗口和平台。

从性质上看,飞行服务站的管理兼备社会化和行业化两种性质。一方面,飞行服务站实行社会管化管理,由地方政府来规划、推进和补贴,既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依托现行运输机场空管单位或通航机场设立。另一方面,在行业管理上,飞行服务站参照空管单位实施管理,纳入民航空管行业管理体系和运行体系,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设立实施备案管理,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运行实施符合性检查。

从服务范围和功能上看,飞行服务站分为A类飞行服务站和B类飞行服务站。需要注意的是,A类和B类飞行服务站为平行的服务站,A类飞行站在具备B类飞行服务站的各项功能外,还需具备监视和飞行中服务等功能。

目前,部分通用机场都具备飞行计划处理、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等功能,可根据需要改造后转型为B类飞行服务站。A类飞行服务站还需具备监视和飞行中服务等功能,从现行实践看,大部分采用新建的方式。同时,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方案》明确,对于服务功能较全、服务范围较大的A类飞行服务站每个省级行政区原则上设立1-3个。但对于B类飞行服务站的设立不设数量限制。

问:现有空管系统在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将发挥哪些作用?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定位为国家公共服务,具有公共性、普惠性和社会公平性的特点。

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是信息飞行服务体系的大脑和中枢,承担着信息汇集处理和服务产品制作提供的功能,其职能都是非经营性的,需要发挥政府“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而且,这两级系统的设立和运行,将直接关系到未来产品的公信力和运行安全。因此《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现有空管系统作用,明确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分别依托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建设,同时鼓励有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改革创新

发挥市场机制和地方政府作用

问: 在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和地方政府的作用?

答:与运输航空相比,通用航空发展中最大的特点就是社会属性强,参与主体多样。低空和通航发展提供服务的保障体系也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充分运用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案》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鼓励飞行服务运行单位根据不同通用航空用户需求,扩展服务功能,发展定制化服务和产品。

同时,随着通航“放管服”改革的深入,通用机场的布局规划都已经下发地方政府进行管理。为保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规划与服务对象的管理统一,《方案》明确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本行政区低空空域分类情况、通用机场布局规划以及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行政区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

问: 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的资金主要从哪里来呢?

答:《方案》将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纳入空管设施建设项目,由民航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民航空管局运行费用管理。同时鼓励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飞行服务站建设运行和低空飞行保障体系建设,并给予一定补贴。(《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张丰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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