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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2)

  第九条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企业风险隐患问题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对企业报告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对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记录表》(附件4)。

 

  第十条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问题进行排查可与日常监督检查一并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及指导目录》(附件5)和《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及指导目录》(附件6)进行。

 

  第十一条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处置,指导企业及时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指导考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和问题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报告单》纳入企业信用管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许可周期。

 

  第十四条  企业未及时报告风险问题,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存在潜在风险未采取整改措施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或下一年度将企业风险等级上调一级。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查或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问题主动报告,并能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防止、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因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