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从拨乱反正到良法善治 改革开放四十年刑事审判理念变迁(2)
时间:2018-10-11 16: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2.1982—1996年:从重从快。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流动,社会管理逐渐从高压控制型向宽松管理型转变。由于新的管理方式跟不上社会发展需要,以致各种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大量发生。为因应这一新的形势,立法和司法采取了一些在当时非采取不可的非常做法:如在刑法上,以1982年出台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为开端,1983年出台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21个单行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大面积修改,共增加了100多个罪名,提高了许多罪名的法定刑,并增设了40种犯罪的死刑。刑事立法体现了明显的从重、从严惩治犯罪和运用重刑威慑、遏制犯罪的理念。在程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严重刑事犯罪适用从简从快的诉讼程序。1983年“严打”期间,一度出现过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的短暂情形,还有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死刑一共不到一个星期的情况。刑事诉讼程序明确地透露出强调效率、注重打击的理念。从实践看,1983年和1996年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的“严打”斗争,中间还多次针对特定犯罪开展的专项斗争,刑事诉讼活动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和运动型特征,犯罪与刑罚的博弈呈此消彼长的态势。1983年,人民法院判处的重刑比例(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的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例)创纪录地达到了47.39%,1996年第二次“严打”也达到了43.05%,而最低的2016年只有8.01%,可见当年用刑之重。在证据认定方面,主张抓大放小,不纠缠细节,刑事案件的证据只要符合“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充分)的即可定罪量刑。这些做法一方面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也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有效辩护很难落实,疑罪从有或疑罪从挂比较常见,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等后果。如前几年纠正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北聂树斌案、安徽于英生案等重大冤假错案,都发生在这一时期。 这一时期的刑事审判理念,受社会观念和立法理念所决定,总体上体现了重典治罪和从快定罪的精神。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些理念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严惩各类刑事犯罪的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稳定的迫切需求,主动服务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有效遏制刑事犯罪的蔓延,起到了有力的指导作用。同时,也要实事求是,对当年的一些做法和理念加以认真反思。对经实践检验是正确的要敢于肯定,对实践证明是错误的要坚决纠正,使之成为继续前行的指引和鉴戒。 3.1997—2005年:转型调整。1997年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转型调整的开局之年,该年度发生的三件大事,在刑事法治发展史上都具有重大意义。第一件是1月1日起实施全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诉辩平等对抗,强调了证据裁判,加强了诉权保障,突出了审判程序的决定、把关作用,该法既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在立法中的落实,也是促进刑事审判理念转变的动力。第二件是3月全面修订并于同年10月正式实施的刑法。全国人大将1979年刑法和20多个单行刑法整合为体系完备的刑法典,取消了类推制度,去掉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表述,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分解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的死刑,等等。新刑法鲜明地体现了做减法不做加法的理念,废止了过重的刑罚、过时的制度和过于抽象的罪名,意义十分重大。第三件是最高人民法院6月召开了第四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就树立正确的刑事审判理念、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部署。笔者当年有幸作为专家学者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对会议精神记忆犹新。 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不仅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而且对刑事审判理念的转变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刑事司法实践看,“严打”行动和专项斗争从此逐步减少,刑事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明显增强,当事人的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出现了死刑适用受到严格控制,重刑率逐年下降的良好态势,到2005年,重刑率已经下降到了17.86%。立法和实践的变化带动了刑事审判理念的转变,人们对犯罪与刑罚关系的认识趋于科学,比例原则受到重视,对刑法作用有限性的共识进一步增多,对刑罚的谦抑性有了更多的认同和接受,从而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