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时间:2018-10-10 17: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本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梅刚)“要提升物业管理层级,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和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将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10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明星说。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同时,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同时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房屋质量、未享受物业服务等为由拒交物费。 针对一些企业忽视业主权益,有的不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服务水平低、服务质量差以及业主不满意等问题,《条例》首次把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同时,将探索依法建立对业主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和管理制度。 针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乱堆放杂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问题,《条例》规定了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超荷载存放物品等17种行为,同时在法律责任里作出相应规定,明确要承担法律后果。与此同时,《条例》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公营单位物业职责,还详细列出了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七种情况,增加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内容。 发布会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揭新民表示,自治区政府明确从2018年起开展为期3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加快建立物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加大物业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物业安全管理工作。 针对国家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内蒙古将实施备案管理、创造公平环境、严格项目退出、加大信用应用、发挥示范引领等内容。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