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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出台兩項懲戒措施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9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內蒙古自治區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政策例行吹風會。記者從會上了解到,2015年9月3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此次對《暫行規定》作必要修改完善,將《暫行規定》上升為《規定》。新印發的《規定》對落實主體責任不力的設定了兩項懲戒措施:一是建立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約談制度。二是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符合聯合懲戒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依審核程序納入自治區級聯合懲戒“黑名單”。

  據介紹,《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採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落實各項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並通過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等手段提升裝備安全水平。《規定》要求違反本規定、有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可邀請新聞媒體參加。由於安全生產問題1年內被處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處罰的、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雖無人員死亡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採取整改措施、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納入國家層面聯合懲戒“黑名單”的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由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審核程序納入自治區級聯合懲戒“黑名單”,對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在市場和行業准入、新增項目審批核准、申請政府性基金項目、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劉睿)

(責編:張雪冬、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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