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网友诽谤却不知该告谁?法院要求网络平台披(2)
时间:2018-09-20 14:5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认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发表的言论仍要受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效调整。目前我国已全面实行“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账户实名注册制,网络的言论行为有了可追溯的基础。任何人在网上发表侮辱、诋毁、诽谤他人的言论,超出言论自由的合理范畴,就应承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并非在网上匿名发言就可逃脱法律制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法院可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其采取处罚等措施。而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法院应予准许。 挑战 通信部门不配合 匿名网络用户身份难查本报记者了解到,有些案件中,原告申请查询真实身份信息的匿名用户有多个,导致查询周期一般较长,有时甚至需几轮查询核对才能确定,加大了侵权人身份核实和事实查明的难度。在匿名网络用户身份确定前,案件审理无法正常推进,造成审理周期延长。 陈昶屹介绍,我国《网络安全法》及网信办都规定互联网服务需要进行账号实名。虽然目前大部分网络服务平台均实施“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账号实名制认证方式,但对普通用户并未强制要求其使用身份证进行现场实名认证或与银行卡等实名账户绑定实现实名认证。大部分网络服务平台仅依托于手机发送验证信息,来实现实名认证,因此这些平台向法院披露的用户信息主要是手机号及IP地址等信息,无法提供需披露网络用户的准确身份信息。 即使通过查询手机号码来确定直接侵权人身份,也存在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手机号实名制的规定及监管还不到位,存在部分手机号码未进行实名登记的情况;另外,法院向移动通信部门调查手机号机主身份时,部分移动通信部门以“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此类信息属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秘密权,只能由公安侦查及检察机关调取,法院无权调取”为由,拒绝配合调查。而网络服务平台多可适用“避风港”规则不担责,原告权利从而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当然,如果网络服务平台在法定实施期限后,未履行‘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注册账号实名义务,造成无法披露网络用户身份信息,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昶屹告诉记者,近日中关村法庭就处理了一网络服务平台未履行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 探索 搭建平台 建立证据保全及调取协作机制针对被侵权人凭自身能力无法查清的匿名侵权人身份及无法举证的事实,中关村法庭与微博运营平台、微信运营平台、百度搜索平台等辖区内大型网络服务商建立了证据保全及调取协作机制。经法官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调取直接侵权人匿名身份真实信息条件的,会及时出具协助调查函,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平台披露匿名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帮助被侵权人确定直接发表言论的侵权人,同时对于某些已删除的网络性言论信息在技术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回捞抓取,对某些可能被删除的网络言论及时进行现场的网络勘验,进行证据保全,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切实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