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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强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在给国家发展带来机遇、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社交网络、自媒体、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网络直播等新技术新应用被一些不法分子用来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部分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措施和技术保障能力不健全,影响了健康有序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生态的构建。

  为依法指导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科学规范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发挥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风险防范预警作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规定》提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本规定要求自行组织或配合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及时改进完善必要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措施。

  《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规定》强调,经安全评估认为新技术新应用存在信息安全风险隐患,未能配套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手段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整改,在整改完成前,拟调整增设的新技术新应用不得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需要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专业机构、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健全完善社会评议、信用公示等手段,不断推进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共监督约束。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

  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是指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是指根据新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确定评估等级,审查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相关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安全评估服务质量评议和信用、能力公示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本规定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及时完成整改。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