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电子商务法》终出台,知识产权等“
时间:2018-09-17 18: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一直以来,电子商务行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侵权事件频发的情况令人担忧,业内也一直在寻找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电商平台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今天笔者就总结了电子商务法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的条款,供您查看。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上述条款着眼于细节,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平衡电商平台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治理“重灾区”,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此外,和其他法律相比,电子商务法不仅牵涉面广、规模大,而且涉及诸多新生事物、其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具有独特的时代特征。除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笔者还在电子商务法中发现了两个值得关注的“亮点”。 1.处罚金额创新高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第八十四条,分别针对电商平台违反电子商务法之规定,没有尽到相关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金额创下新高,但也有消费者表示担忧: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于像阿里巴巴这样年GMV(成交总额)过万亿的大平台来说,还是有些微不足道。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平台即便选择不作为,接受罚款,也依旧会盈利。看来,有效的管理必须多管齐下。 2.“连带责任”与“相应的责任” 有关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在立法过程中引起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也体现着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博弈。一开始提出“连带责任”时,平台普遍反应比较激烈,认为“连带责任”对平台来说过于严格,四审稿草稿将“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而在8月24日发生的乐清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一事,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如何界定平台责任问题的思考与关注,如果沿用“补充责任”,平台很容易把责任甩得一干二净,由此产生立法隐患,引发强烈反弹。 “连带责任”太重,“补充责任”又太轻,而“相应的责任”较为平衡,折中之后的表述也给法院、执法机构更多可以判定、解释的空间。最终,经过严谨的讨论,正式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中,“连带责任”共出现了三次,“相应的责任”出现了一次,有效的规定了电商平台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