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 执法管辖权需明确(2)
时间:2018-04-16 01: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从境外执法案例看:2012年,谷歌早前被指控蒙骗数以百万计的苹果Safari浏览器用户,使用的特殊代码能绕过Safari浏览器的隐私设置,从而不断追踪用户的上网习惯。对此美国地方法院举行听证后,准许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向谷歌开出2250万美元罚单,并驳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对谷歌施以更严厉处罚的请求。2014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宣布,威瑞森(VERIZON)电信公司将支付740万美元,以了结针对其侵犯消费者隐私行为进行的调查。FCC指控威瑞森在定制营销活动时未经客户许可使用他们的个人信息,这种行为持续了数年之久。除罚款外,威瑞森还同意之后三年内在给客户的每份账单上注明他们与营销相关的退出权利。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都是集中在中央层面的国家调查机构进行的调查,这与网络安全的技术复杂性与法律专业性是高度关联的。我国要实施好网络安全法,短期内还是需要省级及以上机构才可能具备这样的专业技术和法律专业能力。 执法管辖只要存在两个以上可能,无论是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就都有可能存在推诿与选择管辖的空间。由于网络特性,网络安全法立法关于管辖并不十分明确,确定管辖除了网络安全法外,还要结合国务院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对于仍然难以确定的,建议还是由国家部委层面协调指定管辖为好。只有将主体落实,才能落实网络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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