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检测|网络安全服务|网络安全扫描-香港墨客投资移动版

主页 > 业界资讯 > 网络安全预防措施

“人肉搜索”面前人人自危,“始作俑者”是否(2)

  而“人肉搜索”一旦“越界”,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面前人人自危,“始作俑者”是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也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而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网络“人肉”行为构成侮辱、诽谤罪,最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封跃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人肉搜索’产生的辐射效应,使受害人身体、精神遭到伤害,轻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要负刑事责任。”

  他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有明确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拘役乃至有期徒刑。

  “网友以购买、黑客技术盗取、托人‘打听’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并将之公开发布,已属违法行为”,封跃平说,如果受害人因不堪舆论影响,导致诸如自杀等严重后果,这同时又属于刑法中侮辱罪所列“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过他同时指出,包括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在内,多部法律都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封跃平还提到,“人肉搜索”之所以层出不穷,原因之一是公民隐私权意识的淡薄。

  “心中无底线,信息不过滤,发声无遮拦,只顾自己痛快,不管旁人痛苦。” 封跃平直言,“以为自己是伸张‘正义’的‘审判官’,其实早已伤害他人权益、触犯法律法规,这种所谓“正义”实则无异于‘私刑’。”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