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青神县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经县人民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协商一致,制定《关于联合开展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县内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监护困境包括监护侵害或者监护缺失、不当或者其他可能带来监护风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三个类别。监护侵害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监护缺失、不当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未成年人。
《办法》明确,县人民检察院牵头加强与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团县委、县关工委、县教育局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都需要将其本单位所知晓的监护侵害、监护缺失、不当或者其他可能带来监护风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线索报送至县人民检察院。
《办法》规定,县人民检察院对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对因监护缺失、不当或存在监护风险的情况进行跟踪、随访。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并作出裁判。县公安局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审查起诉;情节较轻的,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对监护人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并将告诫书分别送达县人民检察院、监护人等机构或人员。县民政局对因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侵害进入照料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办法》要求,对面临监护困境的未成年人,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不同情况和需求与各协作单位共同协商提出生活救助、心理救助、教育救助意见。各部门根据政策,依需求对未成年人开展救助,做到应助即助、应助尽助、应助早助。
《办法》强调,县人民检察院需对实施救助的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建立档案和台账,并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工作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协商处理。(青神县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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