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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防范错案(2)

  一毒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轻判后,竟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减轻刑罚。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首宗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姜某贩卖毒品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在认罪程序、和解程序中认可相关证据,后来反悔的,已经认可的证据尤其是认罪陈述,能否在后续的普通程序中直接适用?

  宋鹏的看法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所作的认罪陈述与普通案件中的有罪供述无异,其效力等同于供述笔录。被告人反悔相当于翻供,此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仍可作为曾作出有罪供述的证据,但应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对所有证据,无论被告人是否认可、认罪,都应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再根据证据印证规则认定事实。只要证据符合三性要求,能和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即使被告人不认可也应当予以采信。”王勇说,出现上述情形,首先要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认罪供述具有证据能力,这是证据能力的审查。若经审查发现,被告人系受到强迫、诱导等非自愿认罪的,则应审查其提出的无罪或者罪轻辩解,如果相关辩解能够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则应当采信这一辩解。审查确认被告人认罪供述的合法性后,需要对其供述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即看这一供述是否得到其他在案证据的印证。如果能够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则可以采信。

  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确保当事人自愿,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罪行和量刑的知情权成为关键。

  宋鹏说:“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向犯罪嫌疑人送达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要结合在案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以及被害人和解的自愿性;法院在庭审中也要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所认何罪、将要受何处罚,即保证认罪认罚确实系犯罪嫌疑人在得到律师法律帮助、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作出的明智的、真实意思表示。”

  胡智强介绍说,闵行检察院已实行辩护律师全覆盖,所有认罪认罚案件的嫌疑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全部指定律师辩护。辩护律师从无罪、罪轻角度辩护,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避免认罪认罚运行中的一些隐患。

  “律师的有效参与,更多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对自身犯罪行为、犯罪性质、认罪的法律意义的明确知晓,防止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及量刑建议权力的滥用,确保认罪认罚的合法有效。”胡智强说。

  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需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胡智强认为:“即便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仍然需要经过庭审调查核实,只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简化。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原有事实情节提出辩解或予以否认,应就辩解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其以往的有罪供述需进一步庭审质证再决定是否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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