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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需要的支持与带来的改变(2)

    因此,我们需要在《网络安全法》施行过程中持续引入更多的制度智慧,在可能的法规冲突的情形下,为不同跨国主体尤其是我国的跨境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更为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行为指引。

    四、妥善厘定各有权国家机关的执法裁量权限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演进,《网络安全法》的实施面对着极其纷繁复杂的网络技术应用和网络业务生态。

    在这样的经济-技术背景下,负责《网络安全法》实施的国家有权机关保有一定弹性的裁量权限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从美国、欧盟等域外相关实践经验看,其在《2015年网络安全法案》以及2016年《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等规范确定的法律框架下,各自通过机制化、系统化的执法、司法判例提高法律施行的可操作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是比较普遍、相对有效的路径选择。

    因此,在我国网安法施行过程中,除了通过规范配套、规范解释推进相对抽象的有关条文的细化整合工作,同时也需要注意实务判例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判例的针对性遴选和系统性优化,尽可能确保权力运行、权力裁量在逻辑层面的一致性和操作层面的透明性,在既定成文规范的图景下最大限度地发挥“活的法律”对普罗大众的行为导向作用。(作者:吴沈括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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