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与数字经济发展”第四(2)
时间:2019-09-11 18: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剑表示,数字经济是技术型经济,依赖相应的技术而不断发展;数字经济是互动型经济,给予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更快捷的支付;数字经济是创新型经济,从单独业态发展为融合业态。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技术依赖性更强、面临数据量更大、选择难度更高、平台对交易的控制更强、信息数据溯源性更强。就此而言,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应当重点贯彻“消费者优先”的理念,因为无论是哪一种商品或者服务,都得消费者认可购买,如此才能获得利润,才能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电子商务是数字经济最典型的一种表现形式,电子商务视角下数字经济具有支撑技术化、运行平台化、行为数据化、数据数字化、营销精准化等特点。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的发展,不仅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产生了一系列诸如消费者信息及数据权益的保护、数据财产权保护问题、数据交易行为规范等新问题、新课题。时建中副校长进一步表示,解决前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将数据行为和数据权利界定清楚,避免中性的技术变成刚性的程序后演变为霸权这一情形的出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表示,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立法,以及数字贸易的发展都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农业时代是产权规则,工业时代知识产权规则,人工智能时代互换数据规则;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和全球命运共同体深度推进,《电子商务法》的国际化势在必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表示,电子商务竞争的价值取向应立足于中国的产业发展及创新趋向,应是国际视野的竞争,而不是国内独角兽的乱战;对于电子商务竞争领域违法性判断问题,应建立在专业精准、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包括执法部门和被调查的对象,以此应对现今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可能会遇到的挑战。 其他与会专家也结合自身专业领域就《电子商务法》的理解与贯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极大地丰富了本次会议的内涵与成果。 本次会议汇集了执法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高校院所、电商企业等多方声音,多视角深度解读了《电子商务法》。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不仅深化了与会专家对《电子商务法》以及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研究,推动了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的深度融合;而且也进一步促进了电子商务研究者、从业者以及监管部门、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认识理解,为《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贯彻、学习传播营造了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