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可以举报哪些食药违法行为?这70多类了解一下(2)
时间:2018-08-10 16: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7.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8.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9.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10. 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11. 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五、化妆品领域 1. 销售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 2. 销售无中文标示或者未经批准、备案、检验检疫合格评定的进口化妆品。 3. 生产或者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4. 生产或销售无厂名、厂址、质量合格标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违反国家化妆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的化妆品。 5.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相关标准的化妆品。 6.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 7.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生产。 六、其他情形 1. 除以上奖励情形规定外,对于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法定的许可证、注册证、行业规范认证证书等未依法取得或者已到期、注销、吊销后仍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情形。 2.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规定的行为。 本网(平台)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