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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善的制度保障核安全(2)

《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以下简称FSAR)是核电厂运行的执照基准文件,以往大家可能比较关注其中与核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如安全系统配置、安全分级等。但FSAR也规定了核电厂的其他重要信息,如辐射防护分区,这是根据保守的放射性源项分析确定的,在核电厂运行时,往往需要根据实测结果来调整优化辐射防护分区。以往核电厂在调整优化辐射防护分区时,往往没有事先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也没有及时修订《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导致核电厂实际的辐射防护分区与FSAR相关描述不一致。

类似这种核电厂实际情况与FSAR描述不一致的,按《核安全法》规定可能被处罚的情况可能依旧存在,需要引起关注。核电厂营运单位应仔细研究FSAR,及时修订FSAR,确保核电厂实际情况与FSAR相符。

《核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明确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笔者作为专门从事核安全监管的人员,考虑到会有以下情形发生:由于以往没有执法的经验,核安全监管人员可能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违反《核安全法》的行为该处罚而没处罚,或者是不该处罚而处罚,这将可能因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受到问责。

因此,建议根据《核安全法》的相应要求,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调查取证和监督执法的程序或细则,使核安全监管人员的行为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这也将使核安全监管法制化体系更加完善。同时,建议对监督员进行执法的针对性培训,配备法规处以明确和规范执法行为。

原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在2017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年终工作总结会讲话中指出,2018年是《核安全法》实施年,《核安全法》宣贯要覆盖全部监管人员、全体持证单位、所有从业者和利益相关方。要推动《核安全法》落地见效,系统梳理好法规体系,各项宣贯实施行动要务求实效。

作为核安全监督人员,我们应进一步深入学习《核安全法》,做到学会弄通做实,严格依法治核,切实保障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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