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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反杀案”追踪:18秒反击 正当防卫与否惹(2)

对于被认定“故意伤害罪”的另一原因,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下称公诉人)在二审中称,矛盾升级的18秒内,李雷的行为只是轻微暴力,而王浪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且具有故意伤害意图,因此判处“故意伤害罪”。

徐昕则认为,在李雷挑衅王浪的过程中,王浪已示好求情,但李雷仍多次举啤酒瓶欲殴打,并已明显具有攻击王浪颈部等行为,属于正在发生的紧迫的不法侵害。在徐昕看来,王浪此时采取的措施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王浪父亲王天赐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并不认同一审“故意伤害罪”的判决结果:“我不明白,是他(王浪)被挑衅威胁在先,难道要等被暴打了才能反击吗?”王天赐说道。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更像“聊城辱母案”,还是像“昆山反杀案”?

此次案件发生后,无论是检方、法院还是辩护人,都将该案与涉及防卫权的案例作出类比。其中,“聊城辱母案”、“昆山反杀案”均被多次提及。

在徐昕看来,王浪案件与“昆山反杀案”有诸多相似之处。徐昕在进行二审辩护时,对两个案例进行了对比:于海明反抢砍刀;李雷递给王浪啤酒瓶,两人均为反杀;其次,两起案件的受害者皆有寻衅滋事前科,冲突发生也均因其进行欺凌挑衅被告人在先。

此外,徐昕认为,“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甚至有拿刀追击被害人的行为,而王浪却及时停止了攻击,更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对于王浪案类比为“昆山反杀案”的说法,公诉人并不认可:昆山反杀案是在于海明被砍得头破血流的情况下的反击,而王浪案只是一般性的被挑衅,李雷只是进行了推搡,举啤酒瓶等行为,不是严重暴力攻击。且在王浪明显占上风后,他还捅刺李雷。这样的观点明显错误。

实际上,在咸阳市检察院一审期间提交的《公诉意见书》里,检方认为“聊城辱母案”认定于欢为防卫过当的案例,对该案的审批更具借鉴意义。

《公诉意见书》在量刑建议上,援引“聊城辱母案”表明,从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强度、双方使用的手段、防卫时机、捅刺后果、造成的严重后果及案件起因等方面,认定于欢防卫过当,并指出该案的判决对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有积极借鉴意义。

因此,《公诉意见书》提出,王浪制止不法侵害进行的反击是必须,但其反击过度明显超出常理常情,造成了不应出现、没必要出现李雷死亡的重大损害,防卫明显过当,应予承担刑事责任。

“昆山反杀案”监控视频曝光 中新视频截图

声音:具备防卫条件,但防卫权行使欠妥

王浪行使防卫权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回应中新网记者:“王浪进行反击具备防卫的前提条件,但防卫权的行使难言妥当。”

阮齐林分析,从视频显示的事实经过看,李雷无故责骂王浪并将烟灰缸扔到王浪身上,并不顾劝阻屡次冲向王浪争吵、纠缠、推搡,并不时举起酒瓶对一旁劝阻的王浪同伴和其他劝阻者威胁。属于酒后无端滋事,具有不法侵害性质,王浪被激怒进行反击,大体具备防卫的前提条件。

但王浪行使防卫权是否在合理范围内?阮齐林教授认为,关键看本案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具体情形有没有滥用正当防卫权?在酒吧这种场所,遭遇酒后滋事的不法侵害,作出激烈的反击、造成死亡结果,防卫权的行使难言妥当。

此外,在案件比较上,阮齐林认为本案与“昆山反杀案”差别很大。他解释,在昆山于海明防卫案中,不法侵害人先连续拳脚攻击防卫人,继而持刀攻击防卫人,达到了暴力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属于可对其实施特殊防卫的情形。

而本案不法侵害人李雷在酒吧掀翻桌椅、多次作出欲持酒瓶攻击姿态,仅有推搡王浪的行动,尚未达到暴力攻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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