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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黑龙江省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监管力度,出台了《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严禁不合格食用产品出现在百姓的餐桌上,让百姓吃上放心食品。

  新规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责任分工,规定了各级食药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新规加强了批发市场准入管理,规定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复印件等有效证明之一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逐批留样,按照相关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销售。对1个月内存在3次以上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销售者,暂停其1个月进场销售资格;连续1个月内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停止其进场销售3个月。

黑龙江出台《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新规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状况,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转基因等确定为检验项目,每月对所有入场销售者全部食用农产品品种至少检验检测1次。新规要求,批发市场开办者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按照双方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约定作出销毁等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黑龙江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用农产品直接关系着每一个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新规出台就是为了严防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百姓餐桌。

(第一农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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