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 为个人信息加把“锁”(2)
时间:2017-12-25 22: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此外,随着物联网的兴起,个人在拥抱智能生活、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综述》显示,2016年针对物联网设备的网络攻击增多。2016年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收录物联网智能设备漏洞1117个,主要涉及网络摄像头、智能路由器、智能网关等设备,漏洞类型主要为权限绕过、信息泄露、命令执行等。 “万物互联,使信息暴露更多端点,这就带来了潜在的隐患。且一些智能设备本身的防护能力比较薄弱,容易被攻击者利用漏洞获取设备控制权限,或用于用户信息数据窃取,或用于控制形成大规模僵尸网络。”李晨说。 李佳介绍说,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检测发现,目前物联网设备中各种智能摄像头的隐患最为严重。2016年,监测发现超过13万个联网摄像头存在漏洞,有被黑客入侵控制的风险。“这些摄像头未来都会连接互联网,一旦被黑客入侵,后者就可以远程查看摄像头拍摄的视频,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 李晨认为,个人信息泄露之所以频发,很重要的原因是个人信息被暴露的环境和应用场景增加。网络犯罪是人类社会违法活动的网络化呈现,只要有利可图就难以从根本上杜绝。 剑指信息保护痛点 《网络安全法》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窃取个人信息违法活动屡禁不止、打击黑客难度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信息获取、存储和利用的环节更加复杂,线下和线上传播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与此同时,追本溯源成本高,发现、查处难度大,处罚、赔偿力度小,也使贩卖及非法使用个人信息黑灰色产业链有了巨大的投机空间。 法律缺失也是个人信息违法活动猖獗的原因之一。在《网络安全法》出台之前,相关管理部门虽然制定并颁布了多个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和办法,但立法层级比较低,对一些网络安全违法行为界定不清晰,处罚力度不够,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据介绍,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痛点,《网络安全法》在信息收集使用、网络运营者应尽的保护义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针对取证难、追责难的困局,《网络安全法》还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李佳说,保护个人信息,个人用户也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如非必要,尽量不要在一些网站上提交个人信息;要访问正规的网站,避免被钓鱼网站骗取个人信息等。 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和产业界则呼吁,建立协同处理安全风险的机制,快速响应并加强对安全态势的监测和感知。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副主任刘欣然说,当前我国处理网络安全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是注重自己的领域,行业沟通不足;第二是系统孤立,技术成果和能力难以共享;第三是在机制上缺乏标准,没有组织化和体系化。他建议,要尽快建立监测、研判、预警、处置和追踪的网络安全问题联合处置机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