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迎宁:保险行业发展离不开互联网 网络安全至(2)
时间:2018-08-08 16: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领导在讲话中提到了保险网络安全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在讲话中指出,信息技术与保险业务深度紧密融合,保险信息系统多元性和复杂度不断增强,信息技术运维操作风险增大,保险信息系统的跨界关联不断加深,保险客户数据跨行业共享交换不断深化,网络安全风险的关联与传递效率增大,网络安全风险的防护边界日趋模糊,针对保险业网络攻击事件可能频繁发生,网络安全风险已经成为保险业风险的重要部分。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已经网络化了,原来我们有个概念叫互联网保险,其实我们统计中的互联网保险是用互联网销售保险,这个范围比较窄的,就算没有用互联网销售保险的保险公司,他的数据存储、传输也都用互联网,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可以脱离互联网而运行。 举个实际的例子,我的微信上有微保,微保有个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一点就领取了,只要一订机票,出票了,它马上给你发个信息,你有个航程已经受到了保障,我并没有通知它呀,为什么知道了呢?它的客户信息跨界共享了,就是说航空公司订票系统和微信客户系统是连接的,只要出票就告诉你这个航程受到保障。有的时候是会务上替我订票,还没有通知我,我自己还没有看到这个订票信息,微保就已经告诉我了,你某某航程受到保障,什么航班,几点几分,到哪儿,它都知道。客户的信息是被跨界共享了,这种情况下,对保险业而言,一是他的系统能不能正常运行,二是客户信息能不能保证不泄露给无关的人,不被其他单位和个人不法使用,向你推销,打电话,能不能不用这个,其实是不太容易做到的。尤其人寿保险,交养老金,交费交20年,等我要驱遣的时候,如果保险公司的系统里记录的交费和原来我交的记录、金额不一样,这对保险业的信誉是个损害,更重要的是消费者的权益就没有保证。所以,保险业的网络安全也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保险业属于金融行业。 从保险业客户数量来讲,可能比银行少,但保险期限是很长的,它对信息的记录,即便是短期的保单,汽车保险保险期限是一年,但它根据以往理赔记录来调整费率。以往的记录有没有?这个信息还是要长期保存的。保监会对保险销售做了很多规定,比如在销售保险中,对投保人不利的,除外责任等等要明确说明,而且如果销售长期保险,这个销售过程要录音录像,这个资料要保存15年,保险合同结束之后要保存很多年。所以,网络安全对保险业也非常重要。 网络安全保险,按保险业的俗话讲,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有风险就得考虑这个风险能不能承保,能不能变成一种保险产品来承保这种风险。网络安全有风险,这个风险能不能保障,应该说这种保险是一种新型的保险,不是传统的保险,因为原来没有这种风险。这种保险应该是可以保的。实际上近年来,保险业也推出来一些与网络安全有关的保险,比如说人保公司就推出过计算机保险,承保计算机硬件损失和数据丢失之后复制的费用;有的保险公司推出信息安全综合保险,承保数据资产的损失,数据资产安全责任等等。但网络风险保险在我国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承保网络风险的保险公司数量还比较少,保险产品也不够丰富,投保量也不是很大,因为投保量太大,保险公司对于这个风险其后果也难以承担。 但我想,网络风险保险所能弥补的只是网络风险的一部分经济损失,因为网络风险一旦发生,它不仅仅是经济损失,还有企业的信誉损失,社会混乱等等,绝非单从经济上所能补偿的。如果保险公司要开展网络风险保险,我想最好的办法是,保险业有个功能,就是防灾防损,防患于未然,我们保火灾保险、水灾保险都要进行防灾放损工作。网络风险保险,我认为,也应该和网络技术安全措施相结合,如果某一个公司要投保网络风险保险,网络公司就应该帮助你把网络措施安全性进行测试,帮助你弥补,增强你的防护能力。如果这样,这个保险会更受欢迎。如果真这样做的话,那对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技术能力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保险公司现在有没有能力承担就不好说了,但我认为,这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