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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改革开放乘风破浪法治建设风正帆扬

  1978年岁末,刚刚从十年浩劫中走出来的中国又一次站在了历史的十字路口:中国向何处去?今后走什么路?中华民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大抉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非凡的勇气、智慧和魄力,引领中国进入了伟大的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以这次大会为起点,历经苦难、屡遭挫折而不断求索始终奋进的中国共产党人,义无返顾地带领中华民族以站起来为起点,再次踏上奔向富起来、强起来的新征程。

  今天当我们穿越40年的岁月沧桑,我们重新理解那次决定了中国前途命运的大会,它不仅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实行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而且开启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航程。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这是决定中华民族未来命运的历史壮举。事实证明,从中国共产党人开始波澜壮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探索的第一天起,改革开放就注定要与法治建设一路同行,相伴始终。

  重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有这样一段文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集结号,这是动员令。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启航。

  一、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

  ——邓小平

  对十年文革有切肤之痛的邓小平同志,深知“搞法制靠得住些”,而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他更懂得没有法制,改革开放必然举步维艰。事实也是如此,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接受挑战的,不是我国的市场环境,而是法治环境。

  已经去世的顾明同志在1979年曾任国务院副秘书长,他在谈到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诞生时说,当时我们想吸引外资来华,但外商说没有法律,他们的权利没法保障,所以不来。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很着急,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半年内提交中外合资企业法草案。顾明同志接到这个任务感到为难,因为我们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所以只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果在1979年7月1日中外合资企业法与刑法、刑诉法等7部重要的法律一起出台,此后这部法律经历了多次修改。

  不仅中外合资企业法的立法脚步匆匆,在改革开放初期,一批重要的经济商事法律也都是在短时间内迅速出台的。不可否认,这些法律很多是应急之作,现在看来也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先天不足;但正是这些法律解决了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经济建设打下了制度基础,保障我国市场经济能够沿着法制的轨道平稳高速运行。同时也正是这些法律搭建起了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框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始富起来的中国人面临着新的问题——如何认识财产性质?如何保障财产权利?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段时间,财产与罪恶相连。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果不能为合法财产正名,还原其本来面目,不但个人的财产权利难以保障,而且企业也缺少开疆拓土的动力,市场经济会失去最根本的活力。

  靠什么为财产正名?当然是法治。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体现出来的现代法治理念至今为人所称道。“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成为此次修宪最大的亮点,而与此异曲同工的是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毫无疑问,这次修宪是对中国人权利意识的一次极大解放,财产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国家根本法的保护,由此带来的是生产力的解放、民众思想的解放和整个社会活力的释放。从此以后,中国人开始理直气壮地追求财富、积累财富。人们相信国富民强,人们更相信民富以后,国会更强。

  二、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习近平

  岁月如梭,时间永进。回首改革开放走过的历程,我们常常会问自己,我们是否因为走得太远而忘记了当初为什么出发。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新问题制约了人们对改革开放的认同感。思想僵化,改革难有突破;利益固化,改革动力不足;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公平受损;社会矛盾突出,维稳压力增加;权力不受约束,腐败问题严重。这个时候改革开放进入了历史的“三峡”,能否冲过去,决定了改革开放的成败,也决定了党和国家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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