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實施
时间:2018-08-06 09: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原標題:《哈爾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實施 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為加強安全生產和改善空氣質量,《哈爾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近日已實施。2011年發布的《哈爾濱市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據了解,新《辦法》對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方式均作了較嚴格規定,禁燃范圍遠較國家規定的更為嚴格。禁止在下列地點或者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文物保護單位、重要軍事設施及其法定保護范圍內﹔主次干道、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以及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國家機關駐地﹔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館、公園等公共場所,行人多的街道、廣場﹔步行街區、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等人流密集場所﹔房頂、陽台、窗口、樓梯、走廊﹔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或者區域。 禁放品種方面,新《辦法》禁止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紙手榴彈和單體藥量超過三十克的煙花爆竹。 禁止燃放行為方面,新《辦法》明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注意人身、財產安全,不得有下列行為:向人、動物、車輛、建筑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在高層建筑、構筑物上懸挂、垂吊燃放煙花爆竹﹔以其他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新《辦法》明確,春節期間重污染天氣預警達到規定級別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據了解,該《辦法》明確了“鼓勵移風易俗,倡導不放煙花爆竹”等內容,鼓勵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制定公約,約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時間、地點。 為確保煙花爆竹流向可追溯、責任可倒查,新《辦法》規定了煙花爆竹批發實行流向登記管理制度,並規定批發企業應當在其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批發企業名稱、粘貼防偽標識,使用封閉箱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向零售經營者提供配送服務。 為規范臨時零售網點銷售方式,新《辦法》規定,本市市區內臨時零售煙花爆竹的,應當在活動房內銷售。活動房由批發企業提供。活動房內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裝置,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其煙花爆竹存儲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箱,每箱毛重不得超過三十公斤或者每箱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厘米。(記者樊金鋼) (責編:李忠雙、張喜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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