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依法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时间:2018-08-04 05:2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7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内容撷要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核安全法在法律层面对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制度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 核安全法明确规定,要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强调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明确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要求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二、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核安全责任 核安全法明确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应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确保核设施安全。应当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也应当负相应责任。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 三、明确核安全事故的应急制度 在管理制度上,该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对核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对核设施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除了法律规定的四种特定情形,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建造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核安全法针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如涉及对核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应急信息发布、事故调查等。 四、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该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许可,以及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和核事故等信息。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特别强调,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通过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此外,核安全法还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可以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等,对相关单位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意义 核安全法的制定和颁布,具有重大意义:一是保障我国核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核安全法一方面可以依法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依法加大核安全科普宣传,增强公众对核安全知识的了解,引导公众正确、科学认知我国核安全状况。二是完善核安全法律体系的需要,如果对核安全基本方针、原则,法律制度、措施的建立和实施,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不作出规定,就无法适应核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三是有利于强化核安全监管工作,核安全法进一步理顺了对行业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实现运营与监管的分工,提高核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有效性。四是促进我国核安全国际合作的需要。核安全立法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坚定国际社会对我国核安全的信心,也有利于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