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出台3月1日起施行(4)
时间:2018-07-30 21:3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职责的; (二)未履行有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或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或未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 第三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暂未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六条 大型食品零售企业,是指实际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零售企业。 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原粮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责编:陈蓝燕、吴舟)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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