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网络时代 应如何规范“算法”(2)
时间:2018-07-10 18: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由此可见,算法如此重要,但当下法律对算法推荐本身,却缺乏足够和直接的规范。” 朱巍认为,这导致只能针对具体现象,进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监管,而难以从源头上遏制算法推荐乱象。 强化对算法推荐本身的法治监管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治理算法推荐引发的乱象,依法施治是根本之策。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治理迈向法治化快车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日渐完善,构建起一套系统完备的网络监管法律体系。对推送恶劣信息等乱象依法打击惩治,这并非权宜之计,而需要常抓不懈。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薛军看来,治理算法推荐引发的乱象,不能仅呼吁平台、技术研发者道德自律,不能只停留于倡导“算法也应具备良好的价值伦理”,而应将算法的价值伦理上升为法律规范和原则,使其具有法律的刚性,以强化对算法推荐本身的法治监管。“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需要,应将无差别不歧视、保护基本人权、尊重个人隐私等原则纳入对算法的法律规制中。” “当然,算法推荐作为一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用过程中又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平衡、把握对算法推荐法律规制的边界,是面临的一大难题。”薛军建议,对算法推荐的法律规制,可采用分层次、分类别的多元共治模式。例如,对那些影响公众基本权利、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算法,应通过立法对分发内容、内容判断标准、推荐标准、干预手段等关键性环节,进行更强的公共监管;而对其他不同层次的算法推荐,可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向监管部门自我申报等方式来实现监管。 “此外,还可通过立法提升算法推荐的透明度、多元性,以提升公众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薛军举例,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 ‘广告’。” 在薛军看来,针对算法推荐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在法律制度的研究方面未雨绸缪,强化对算法推荐本身的法治监管,将有助于实现技术运用与价值伦理、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王四新:网络实名制为网络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
- 下一篇:锐读丨网络争夺或将掀起新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