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隐私条款大考 京东成互联网典范(2)
时间:2018-06-27 01: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因此,《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显然,让用户随时知晓曾经授权平台收集那些信息以及如何取消授权,是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 比如,京东APP内置的“隐私开关阀”就比较贴近实际,方便用户管理各种个人信息平台使用权限,一方面,可以让用户随时了解京东收集个人信息的各项功能,另一方面,用户可根据功能使用需要,随时通过开关阀收回或取消此前授权。 虽然,当前“隐私条款专项工作”面向新浪微博、京东等十余家首批评审结果尚未发布,我们尚无法得知这些平台中的那些做的不到位或有待改进。 但是,从近期各个相关平台在用户登录时通过增强提示等方式,主动提示用户平台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做法来看,“隐私条款专项工作”的开展大幅提升了用户在平台个人信息收集方面的知情权,这对于落实法律要求,引导各个平台建立更加安全高效的用户信息保护机制意义重大。 文/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曾参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材《电子商务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