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大光电:EHS(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制度(2018年3月)
时间:2018-06-26 22:4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公告]南大光电:EHS(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制度(2018年3月)
时间:2018年03月29日 12:33:07 中财网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HS(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规范EHS(环境 Environment、健康Health、安全Safety的缩写) 管理工作,贯彻“遵守法规、防止伤害、预防污染、节约能源、持续改进” 的方针,明确EHS责任,确保安全运营和满足客户需求,增强核心竞争力, 结合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管控要求 和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的生产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 3. 职责 总公司EHS部门:对总公司和各子公司EHS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3.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在安全、环保、消防、公安等方面的法律法 规与方针政策,制定总公司的EHS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3.2协助制定EHS管理战略规划和年度EHS目标、年度EHS管理计划, 协助考核各子公司目标完成情况。 3.3负责总公司部门组织建设和资源配置工作,负责EHS人员培养。 3.4协助审查新、改、扩项目的“三同时”(即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作。 3.5协助制定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6组织和指导各子公司推行全面EHS管理、建立健全EHS管理体系、 实施“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管控、开展多元化管理活动。切实 做好EHS管理的各项纠正预防工作。 3.7负责监督总公司重要供应商和加工厂商的EHS管理工作,并进行检 查指导。 3.8协助解决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各类安全隐患、追踪监督评审整改措施、 安全事故的处理以及客户各种需求的满足。 3.9成立总公司EHS督查小组,对各个子公司EHS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 督检查和指导,提出改进要求。 各子公司EHS部门:在行政上受各子公司的管理(负责本子公司EHS日常 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总公司EHS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指导。 3.10负责本子公司的各项EHS管理工作,并配合总公司EHS部做好总公 司的EHS管理工作。 3.1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在安全、环保、消防、公安等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落实总公司EHS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子公司EHS管理细 则、发展规划,以及年度EHS目标和工作计划。 3.12协助制订本子公司EHS管理标准,报总公司EHS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3.13负责组织新、改、扩项目的“三同时”(即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作。 3.14负责建立健全子公司EHS管理体系,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 审和审核。 3.15负责本子公司EHS监督和统计分析工作,协调解决本单位范围内的 各类安全隐患,参与调查处理各类EHS事故。 3.16积极参与总公司组织的EHS管理工作经验交流,配合做好总公司组 织的对各子公司EHS管理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4. EHS管理内容与办法 4.1 EHS管理体系与制度建设 4.1.1 总公司和各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EHS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做 好维护管理工作。并根据EHS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制定并实施EHS改进措施。原则上需通过安全标准化二级、环境体系认证以及 职业健康体系认证。 4.1.2 总公司和各子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EHS管理制度,完善各项EHS 管理工作,提高整体EHS管理水平。 4.1.3 总公司和各子公司应根据需要配备EHS管理人员,并加强管理队 伍建设。EHS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管理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 对他们的业务技能水平进行考核,提高责任能力,鼓励参加注册安全工程等的 考核评审。 4.1.4 各子公司应配备满足EHS管理需要的监测设备及应急物资,建立 起配套的使用、维护体系,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规范要求。 4.1.5新、改、扩项目的“三同时”(即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作需执行审批制度,总公司EHS分管副总必须参 与并具有“一票否决权”。 4.1.6总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建立安全例会制度、三级培训制度、项目设立 及变更审查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1.7总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建立三级隐患排查制度,做好风险管控,并定 期将排查状况及整改状况报到总公司EHS部门。 4.1.8总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建立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应按要求将事故情况 及时上报总公司EHS部门,由总公司EHS部门通报各子公司,举一反三进行预 防警示。 4.1.9总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预案及现场处置预案,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妥善处理,。 4.1.10各子公司必须建立安全考核制度,按要求将安全考核结果定期上 报总公司EHS部门。 4.1.11各子公司EHS部门应制定用信息反馈制度,对客户的来电、来函、 来访及检查,应负责做好登记和处理,建立信息台账。若客户发生安全事故, 应立即协助客户解决,并配合客户做好预防工作。 4.1.12各子公司EHS部应协助客户服务部门,根据用户需求和实际情况, 对新客户供货前应进行现场安全培训,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对老客户需定 期安全培训,维护客户和总公司的合法权益。 4.1.13加强对供应商的EHS管控,对获得环境安全体系认证的企业应予 以优先使用。对涉及健康、安全、环保要求严格的重点产品,供应商必须有国 家要求的相关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 4.2EHS管理标准及作业指导 4.2.1各子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EHS管理标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 天候、全方位”管控。各子公司根据需要可制定EHS管理内控标准,内控标准 应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公司企业标准。 4.2.2各子公司应组织进行全方位的风险识别,并依据风险识别内容制定 生产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重要部位及重点装置,确定关键控制点的 安全指标。实行安全标识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总公司 相关规定。 4.2.3各子公司必须依据EHS管理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作业指导书,规定 管理的目的和要求、管理的方法。 4.2.4 各子公司必须按照本单位EHS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EHS控制记 录,并在日常EHS控制过程中加以正确应用,做好控制记录的日常归档及整理 工作。 4.2.5 各子公司应对本单位的EHS文件的符合性定期进行评审,不断的 修订完善,以满足EHS管理工作的需要。 4.2.6 各子公司要对各级EHS管理人员加强培训指导工作,提高业务素 质和管理能力。 4.3 EHS系统教育培训 4.3.1 EHS系统教育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安全意识、产品SDS、工艺规范 及操作标准、风险管控方法及工具、安全指标、统计方法及统计技术、EHS管理 制度及EHS管理体系要求等方面,具体由各子公司进行规划实施。 4.3.2 各子公司要持续不断地开展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公司产品 形成全过程,都是通过全体员工来操作和管理的。提高全体职工特别是各级管 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EHS体系、工艺安全改进、安全成本、信息沟通等管 理工作,全面落实EHS责任制。使全体员工真正能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政策。 4.3.3 培养员工树立“客户第一”的服务观念。对外:购买产品用户及 相关各方是客户;对内:下道工序和管理工作的对象是客户;职能管理部门之 间的接口管理互为客户。 4.4 EHS目标管理 4.4.1 所有的EHS管理工作均以提升EHS目标为基本导向,EHS目标的提 升意味着EHS管理效益、经济效益的提高。 4.4.2 各子公司应在每年底组织制定下一年度的关键EHS目标,如不符 合改善率、可记录事件数等,以作为总公司落实下一年度各子公司目标责任制 的主要指标。 4.4.3 各子公司应在每年底对下一年度EHS目标进行分解到月目标,并 落实到与目标相关的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各岗位,以作为衡量下一年度 管理业绩的主要指标。 4.4.4 各子公司均要确定EHS目标管控的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 总相关数据信息,统计计算及分析EHS目标的实现情况,以作为EHS责任制考 核和改进工作的依据。 4.5 统计技术的应用 4.5.1 各子公司应按EHS管理体系要求规范管理各种EHS控制记录,记 录的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完整,记录必须签署完整。 4.5.2 各子公司EHS部门必须依据记录,按月度统计分析安全排查数据, 针对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形成安全评测报告,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向子公司 领导以及总公司EHS分管领导汇报安全管理工作的业绩及下阶段工作的重点。 4.5.3 各子公司EHS部门在统计分析安全排查数据时,要运用合适的统 计方法及统计技术做好EHS的统计分析工作,如柏拉图、曲线图、要因分析图 等,要能起到分析效果,让各级管理人员看得明白、听得清楚,准确掌握EHS 管理的现状及对比趋势,提高EHS改进工作效率。 4.6 EHS改善活动及竞赛 4.6.1 总公司和各子公司都应组织开展全面EHS管理和群众性EHS管理 活动,改进EHS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EHS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4.6.2 各生产基地应根据EHS管理要求、市场和用户需求制定EHS改进 计划,加强本质安全和节能减排工作。重要EHS改进计划需要报送总公司EHS 分管领导。 4.6.3 各子公司可以通过小创新、金点子、工艺更新、技改、等EHS改 善活动来积极推动工艺安全的稳定提升,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应成立安全员 团队来组织领导这些活动。 4.6.4 各子公司可以组织相关活动竞赛,如知识抢答、安全知识文章评 比等,提升EHS改善的氛围,对这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给予适当的奖励。取得 改善成果的个人及部门也可以参加年度的创新奖项评选、评先评优活动。 EHS 改善活动取得成果后,要及时制定标准化措施,予以巩固,其中涉及技术、管 理等标准的变更应报有关部门审定确认。 4.6.5各子公司应建立起事故分析讨论机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通过 对公司内外事故的分析,举一反三,及时发现和解决EHS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 种问题。各单位应该建立起例会的跟踪检查机制,对会议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点,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间等,同时进行跟进落实,产生效果。 4.7 EHS监督检查 4.7.1总公司 EHS部门对各子公司EHS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及抽查制 度,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来开展工作,以验证EHS管理工作成效, 验证EHS管理工作与EHS管理体系要求的一致性、符合性,针对不足提出改进 建议。总公司EHS部门与各子公司交流学习EHS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及想法, 提出整改要求及改进建议,形成EHS督查报告报总公司EHS分管领导审阅。各 相关生产单位必须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4.7.2 总公司EHS部门要组织对各子公司风险管控进行抽查,对风险控 制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风险控制监督抽查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 各基地风险识别等相关要求执行。对识别出的重大风险,要加强监督抽查,并 通报监督抽查结果,提出改进方向 4.7.3 各子公司必须加强全过程的EHS管理,减少隐患的出现,杜绝事 故的发生。在产品的形成过程中,必须抓好EHS控制,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7.4 对EHS工作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总公 司和相关生产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4.8事故应急管控 4.8.1 总公司和各子公司EHS部门应加强安全事故的管理,安全事故分 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各子公司发生安全事 故必须在24小时内向总公司EHS部进行书面报告,必要时由总公司EHS部门牵 头组织相应生产基地进行调查处理。 4.8.2 安全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改进措施没有落实不放 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各子公司应对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事 故及时进行分析,查找原因,组织整改,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4.9 EHS责任制(考核) 4.9.1 总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制定实施EHS责任制度。明确直接责任、间 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责任级别;明确对应EHS问题应该承担的处罚 额度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出现EHS问题,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9.2 各公司是EHS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EHS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EHS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公司EHS部门对总公司EHS管 理工作负综合管理和监督责任。 4.9.3 EHS责任划分和认定,按以下原则执行: ⑴、原则上:谁操作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服务谁 负责; ⑵、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的相关单位,对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⑶、 员工对本岗位业务涉及的安全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4.9.4 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道 工序安全负责,存在安全风险的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安全设施。 4.9.5 各子公司EHS部门对内必须按照风险管控要求执行,对外必须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工作。 4.9.6产品销售单位对出现安全问题的产品应进行更换或退货处理。出现 严重安全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中止销售或召回等措施。 4.9.7 EHS管理体系不健全、EHS责任不落实、EHS业绩考核未达到规定 要求、重大风险管控监督抽查连续三次出现管控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 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4.9.8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超期未整改且 无正当理由的,则撤换责任公司的安全总监及EHS部经理。 1.未明确第一责任人,或责任制不符合规定。 2.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不落实。 3.未向安监部门报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 4.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5.未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未进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考核。 6.主要负责人对其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 7.未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 8.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9.未明确专门部门定期识别和获取。 10.未进行符合性评价。 11.未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之一:变更管理、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 理、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 维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制度及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2.有岗位未编制操作规程,或岗位无法提供操作规程。 13.投产或投用前未编制操作规程。 14.未按规定的频次和时机开展风险评价。 15.未将重大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16.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未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监 部门报告。 18.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纳入计划, 或未限期解决或停产,或未书面报告。 19.未制定培训教育制度,或未制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20.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证书 失效。 21.现场从事特种作业和高危工艺特殊作业人员无操作证或失效。 22.新从业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上岗。 23.未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 24.未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危险性作业。 25.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 4.9.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总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责令限期改 正,超期未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则撤换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 1.未设置安委会、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3.未制定动火作业和进入受限空间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未落实提级 管理。 4.未实施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 5.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 6.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7.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 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8.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未达到自动化控制要求,也 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自动化改造,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属地安监局备案。 9.凡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 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涉毒、涉爆储存场所、重大危险 源,一律停止使用。 10.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 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的, 一律停止使用。 1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 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一律停止使用。 12.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要求,实施危化品建设项目安 全许可。 13.未经正规设计也未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或诊断出不符合项不 具备整改条件。 14.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或未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 15.重大危险源有重大隐患,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6.存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17.未进行自评。 4.9.10造成事故或者外部影响,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直接责任者,视造 成的后果和影响程度,给予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要求 5.1若出现外部(监管部门、客户)要求与制度相冲突时,由涉及公司 EHS部门主导、总公司EHS部门协助,在确认其要求合理的基础上,原则上需修 改制度以符合外部要求,具体方式方法需报涉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总公司EHS 分管副总,由涉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但总公司EHS分管副总具有“一 票否决权”。 5.2总公司和各子公司必须遵照执行本办法,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南大光电总公司EHS部门负责解释。 6.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财网 (责任编辑:admin) |